四川2021年高考各种政策照顾项目以及申报办法(仔细阅读)

2020年11月12日11:26:07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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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享受录取加分照顾政策,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享受户口所在地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2018年8月31日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1)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需要回原籍参加高考)。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5分,其他高校加10分。(需要回原籍参加高考)。

(2)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需要回原籍参加高考)。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二)下列考生,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享受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1.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军人及军人子女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确认。

5.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享受各种政策照顾的考生资格审查办法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的审核程序

(一)在户口所在县级招考机构报名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04年以前个别地方未发证的,持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持获奖证书原件赓即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登记审核。(二)县(市、区)民政部门专人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获奖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上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经复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核准的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

(四)考生将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验证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县级招考机构,待省核准后,县级招考机构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装入考生档案。

二、烈士子女的加分资格审核程序

参照上述第一条的办法执行(审核单位为民政部门),但须同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交由县级招考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三、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审核程序

(一)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报名后,持父(或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到县级招考机构申请。

(二)县级招考机构指定专人审核考生提供的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确认无误,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级招考机构公章。证书复印件和子女关系证明装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审核完毕,县级招考机构将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于2021年4月16日上报市(州)招考机构复核,市(州)招考机构将经核准考生名单于4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审核程序

经省侨办、省台联审查合格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名单,由省侨办、省台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送省教育考试院。

五、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的审核程序

报名后,考生持有关证明或材料﹝其中:退役部队现役的考生持退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持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写明其父(母)服役地点属何类地区和服役年限的证明材料;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子女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持本人申请和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审核程序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六、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审核程序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的审核程序

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获得共青团中央“5A级青年志愿者”称号的考生审核程序

(一)考生须如实填写《“5A级青年志愿者”资格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考生持一份《申报表》和相关证书到高考报名所在县级团委申报。县级团委确定专人负责审核考生相关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在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在考生《申报表》相应位置签章后,将《申报表》、证书原件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退还考生。县级团委将审核合格的考生《申报表》上报市(州)团委,市(州)团委复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再将合格名单附考生《申报表》上报团省委。团省委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审定的考生名单送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考生在向县级团委申报并合格后,将另一份《申报表》附经团委签盖的证书复印件报县级招考机构,由县级招考机构进行申报公示。待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后,县级招考机构将证书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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